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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分离式侵权,你必须要知道的事

浏览次数:1633     日期:2018-07-27 04:09

分离式侵权,是指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并非由单个主体全部实施所有的工艺和步骤,而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分别实施其中若干步骤的侵权行为。该概念最早由美国斯坦福大学Lemley教授提出,适用于方法专利。为了更好的理解分离式侵权,我们不妨假设一下,某方法专利包含步骤1/2/3,其中步骤1和2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而步骤3则由购买服务的客户完成。从专利侵权判定的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作为不同的行为主体均未能全部实施以上三个步骤,侵权结果由各主体实施结果相加后,落入争议专利范围,因此不能直接判定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美国,分离式侵权属于直接侵权范畴,常被用作一种被控侵权的抗辩方式。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包含着两种侵权形态,即多人侵权和多管辖地侵权。多人侵权指的是侵权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了涉及侵权的一个或几个步骤,就如笔者在上文中举例的那样,按照“全面覆盖”原则,每个行为主体都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情况。


另一种分离式侵权的形式是多管辖地侵权,指的是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独立管辖区,在这些区域内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侵权结果。由于专利权本身具有地域性,各个地区只能对自己辖区内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而由于该辖区内的侵权行为并不具备全部的侵权要件,故无法认定侵权行为。

 

在理解上,分离式侵权容易与共同侵权相混淆,其实二者在法律意义上是存在差异的。所谓共同侵权,要求共同侵权人要有事先的“犯意联络”,也就是每个参与者都知道自己在侵权行为中的角色和作用,并约定共同进行的侵权行为。而分离式侵权中的各个行为人之间并无事先联络和计划,他们的侵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而由于种种原因,其行为结果相加后构成了侵权事实。

 

我们想要解决分离式侵权的认定问题,首先要明确其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关系,这也是目前专利界极具讨论性的话题。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直接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于专利直接侵权,而专利间接侵权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给予了一定描述,它将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归到了《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内容下,即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关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是否支持间接侵权的成立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仍存在一定争议。

 

那么分离式侵权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声音。

 

第一种声音认为,分离式侵权属于直接侵权。随着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多边技术开始集中涌现,它们具有很高的创新性、实用性和价值性,从专利制度的初衷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多边技术给予有力保护,“全面覆盖”原则的运用也应该更加灵活化。于是,有人提出“单边撰写”的解决方式,但目前较为复杂的多边技术还难以通过此方式得到显著效果。

 

第二种声音认为,多个行为主体的方法专利间接侵权判定应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在无法认定为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使用分离式间接侵权理论

 

也有观点认为,通过判断侵权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主体,先认定直接侵权成立,然后再结合间接侵权理论,可以分别对各个侵权行为主体进行责任判断,以得到最佳的处理办法。

 

对于分离式侵权,您持何观点?欢迎留言与我们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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