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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观察】解析日本专利制度

浏览次数:2409     日期:2019-02-22 07:05

创新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一国中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激励创新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我们的邻国——日本,是个专利申请大国,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制度经验,其创新的过程与成功值得我们了解借鉴。而且,随着中日两国知识产权交流的日益频发,中国企业的日本专利申请布局也在加速,更为全面地了解日本的专利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的“出海”来说有备无患。

 

1871年的日本正值明治时期,各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革新措施频立,日本的专利制度就是从那时诞生的,并且一直持续发展至今,一百余年来从未间断。 1885年,日本《专卖专利条例》通过并颁布实施,这可谓是日本第一部专利法。进入20世纪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和修改,日本最终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1959年,在大量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日本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基本形成了现行专利法的雏形。自2008年日本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后,2014年日本又一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日本专利法的革新与发展,始终与专利制度的国际化紧密联系,保持了专利制度在日本蓬勃的生命力。



在长期的实践中,日本逐渐形成了较为精细化的专利制度。与我国主要施行的《专利法》及《专利实施细则》对三种专利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概述不同,日本的特许(发明专利)、実用新案(实用新型专利)及意匠(外观设计专利)均由不同的法律进行约束;同时,从纵向来看,这些法律对于权力的约束更加细致,逻辑严谨且存在一定的递进关系,更体现了日本专利法律的源远流长及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特点。


日本

中国

特许

実用新案

意匠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特许法

特许法施行法

特许法施行规则

……

実用新案法

実用新案法施行法

実用新案法施行规则

……

意匠法

意匠法施行法

意匠法施行规则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的来了解下这三种专利。

 

1.特  许(发 明)


日本发明专利——特许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与我国一样,日本的发明专利采取先申请原则。

 

在日本,获取专利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能在产业上利用”的要求。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包括:

1.进行试验

2.在刊物上发表

3.通过电信线路(网络)发表

4.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学术团体召开的研讨会上发表文章

5.在规定的博览会上演出

6.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新颖性丧失行为。

 

在中国,试验、刊物发表及互联网上发表不被作为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此外,日本的发明专利制度中值得一提的还有“新异议制度”,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发明专利授权后,自该授权公报公开起的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如提出参考文献指出该专利缺乏创造性,或是搬出参考书指出该说明书记载不完整而不能实施等。这样,公众对于某专利或专利申请提出质疑就有了除提公众意见及无效宣告之外的第三种渠道。

 

2.実用新案(实用新型)


日本的实用新型——実用新案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即指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日本实用新型审查制度与中国的相似点在于均不涉及实质审查程序。其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通常情况下在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可获得授权。

 

与中国相比,日本的实用新型制度有显著的特点:


特许与実用新案之间的转化

01

 

在日本,实用新型可以转化为发明。日本专利法第46条规定,实行以登记实用新型为基础的发明专利申请制度,即可在实用新型登记后以实用新型为基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专利申请以实用新型申请时间为申请日。

 

事前提示制度

02

 

日本的实用新型权利人在行使权利,尤其是警告他人时,需要履行出具评价报告的义务(即《実用新案技术评价书》),即使在评价报告的结论是对权利人不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可以行使权利。如果不出具评价报告,且最终该权利被宣告无效,则权利人要承担赔偿因行使权利或者其警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此外,在评价报告出具前,由于权力的稳定性存疑,侵权嫌疑人即使知道实用新型权的存在也不具有过失,这种稳定性的确认责任需要由权利人承担。

 

举证责任倒置

03

 

当所行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时,只要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行使权利时进行了足够的注意,则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3.意  匠(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新颖独特的外观设计可以帮助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重要优势,所以日本对于意匠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它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日本对于意匠的审查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制,《意匠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了新颖性要件,第二款规定了创造性要件,还对工业实用性及美感做出了要求。同时,第17条规定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即经检索,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新颖性(相同相近似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是否是第5条所述的不应授予专利权内容等的审查。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自注册日起15年,但这一时间有望延长。据日本特许厅汇总的《意匠法》修正草案中,提出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15年,如果草案通过,那么日本将与欧洲一样,成为全球主要国家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最长的国家。同时《意匠法》的修正草案还提出了扩大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范围、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多个外观设计专利等相关诉求。


综上,日本的专利制度具有较为显著的特点。我国创新主体在日本进行专利申请及布局时,如果想要寻找有丰富涉外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助您一臂之力,不妨点击“阅读全文”联系同立钧成,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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