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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IP课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面面观(一):它从哪里来

浏览次数:1981     日期:2018-05-07 04:10

本文作者:陈文军



同立钧成国际事务部总监助理,专利代理人,原国家知识产权局通信领域专利审查员,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项目官员,国际讲师,具有多年通信领域专利审查经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经验,擅长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专利分析咨询,专利无效及诉讼纠纷解决方案咨询。


2018年4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苏州凌卓健身用品有限公司的跳绳系列产品(Jump Rope Systems Products)发起337调查。

 

2018年4月4日, ITC决定对LED照明设备和组件(俗称演出用蜂眼摇头灯)发起337调查,被诉中国企业包括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畅盛特种光源电器厂等6家。

 

2018年3月26日,ITC决定对墨盒及其组件(Certain Toner Cartridg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发起337调查,被诉中国企业包括广东珠海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余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


随着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ITC337调查的座上客,“337”这个数字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内公众所熟知。从图1中我们看出,自2010年以来,ITC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数量每年都占其对全球企业调查总数的3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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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中国企业作为被申请人首次涉337调查是在发起于1986年12月29日的编号为“337-TA-260”的案件中。中国加入WTO后在更大程度上融入了世界贸易体制,使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量节节攀升,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总量越多,涉337调查的概率越大。同时由于中国近年来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口至美国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不断增加,导致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可能侵犯美国专利权的概率随之增大。在美国以贸易逆差为由发动贸易战的背景下,337调查无疑是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之一


本文将分三期就337调查的背景情况、主要程序和内容,以及中国企业的应对方法分别进行介绍。


337调查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的主要对象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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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之前,美国专利权人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进口产品并没有好的应对办法,除了向享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诉诸其他救济的方式。而若只采取诉讼的方式,专利权人需就一侵权产品针对不同的侵权人在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代价高昂且功效甚微。


基于这种专利权遭受侵权进口产品的侵犯而专利权人却缺乏有效防卫手段的情况,美国国会认为此种不公平竞争行为是唯一可以规避关税制约的行为,并在1922年制定新关税法时,于这部旨在提高美国进口关税税率的关税法第316节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具有反不公平竞争性质相关条款用以防止和制裁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的行为,并且 “拒入令”—这个可以有效遏制侵权产品进口的方式,也出现在这部关税法之中,而这正是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的萌芽。


在国会随后制定的《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 of 1930)中,《1922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22)第316节的绝大部分内容被保留了下来,并于整体上在新法中被更名为第337节。相对于《1922年关税法》而言,《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的内容最大修订之处就在于取消了总统针对侵权行为发布附加关税的权限,而将拒入令保留为唯一的救济方式。至此,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正式形成。


20世纪70年代,美国与欧共体和日本的贸易战愈演愈烈,应此时代的需要,美国《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问世了。这部贸易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通过强化原有的贸易救济措施和增加贸易救济种类来对国内工业增加保护力度,这其中就包括对337条款的进一步修订,使其真正开始发挥强有力的功效。


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美日欧之间的经济博弈日益深入,再一次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美国于1988年制定和实施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该法对337条款之修订可谓是空前的,修订后的337条款很大程度上成为现行337条款的基础性框架。这次修订使得发起337调查的门槛显著降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成本大幅降低,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后又经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的修改,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可见337条款从1922年的萌芽发展至今已近有百年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为维护美国国内产业免受来自国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而不断调整着形式和内容。                                      

既然聊的是337调查,那就不得不说说执行该调查的机构ITC。ITC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其前身为1916年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国会在制定并颁布《1974年贸易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关税已不是国际贸易中最大的障碍,且该委员会的职能已涉及到关税事务之外国际贸易领域的诸多领域,遂以立法的形式将关税委员会更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其最高领导机构—执行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全部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审议通过,任期为9年。6名委员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ITC下设多个行政、公关和专业职能办公室。专业办公室有:工业办公室、经济办公室、调查办公室、不正当进口调查办公室、关贸总协定办公室、贸易补救中心、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行政法官办公室等。其职责包括:(1)判定进口对美国内行业部门的影响;对某些不公平贸易措施,如对专利、商标或版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应对措施;向美国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和国会提供有关关税、国际贸易和美国竞争力的独立分析、信息和支持;以公正和客观的方式在其授权范围内管理美国的贸易救济法律。(2)与美国商务部共同负责美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工作。商务部负责判定被控的倾销或补贴是否存在,及程度如何;ITC则判定美国内行业部门是否因外国倾销或补贴行为而受到损害。(3)负责维持美国协调关税表,对美国的协调关税制度进行审议,并做出其认为必要或合理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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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大楼)


以上,结合337条款的法律背景和执行337调查的ITC的背景,我们一起聊了聊这看起来让人“心生畏惧”的条款与调查从何而来。接下来的两期中,同立钧成还将与大家一起聊聊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和内容,以及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这看似令人“畏惧”并带有些“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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