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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IP课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面面观(二):它在做什么

浏览次数:2008     日期:2018-05-25 03:20

本文作者:陈文军


同立钧成国际事务部总监助理,专利代理人,原国家知识产权局通信领域专利审查员,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项目官员,国际讲师,具有多年通信领域专利审查经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经验,擅长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专利分析咨询,专利无效及诉讼纠纷解决方案咨询



聊完337调查的法律背景及审查机构背景,下面我们再说说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和内容。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其中原告和ITC统称为申诉人。上期所列三起案件,均由原告提起,分别为美国Jump Rope Systems公司,美国Fraen Corporation公司及美国佳能公司。申诉人提交调查申诉状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ITC基于对美国进口货物行使对物管辖权,而申诉人无须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且可在同一申诉状中指控来自不同国家的多个被告。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或者所有的美国公司都可以向ITC递交申诉状?我们来看看向ITC递交申诉状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01


拥有美国知识产权。可以为有效专利、商标、版权等的授权证书,或者权利的转让协议、独占许可协议,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须美国国籍或者为美国公司。


02


指控的商品必须为进口的商品,即被控侵权商品必须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进行的销售证据亦可,例如销售协议,再进口在美国制造的侵权产品亦可,例如美国公司将手机芯片出口至日本,日本完成整机组装后再出口至美国,如果该芯片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其即为再进口在美国制造的侵权产品。


03


需证明在美国国内已存在或正在建立产业,即申诉人必须证明与其主张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在美国已存在或正在建立。


申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在美国已存在产业:


若申诉人在美国制造产品,ITC通常要求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技术要件和经济要件其中技术要件要求申诉人的产品被其主张的知识产权覆盖,且必须在递交申诉状时一并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经济要件要求申诉人必须证明已在美国投资,该投资包括制造产品或为产品增值,如加工或改进,或进行与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计、包装、测试、质控、客服或维修。


若申诉人的产品在美国被许可知识产权,其可以基于许可来证明国内产业,包括:被许可人必须制造被知识产权覆盖的产品,必须对许可付出投资,例如向参与许可谈判的律师及工程师支付报酬、场地、设备成本及差旅等费用。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状应为“基于事实”的诉状,即结论性的主张不满足要求,同时应提交相应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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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诉状入口)

 

ITC收到申诉状后将进行审查,若申诉状表面上包含要求的内容,则通常启动调查程序,立案决定将在30日内作出。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申诉人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诉状和调查通知。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诉状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诉状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诉状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20日,最多30日的答辩期限留给被告的时间相当紧迫,该如何有效的书写答辩状呢:


(1)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所指控的每项事实予以承认、否认或声明对某项事实并不知情;


(2)列举对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每项指控进行抗辩所依据的有关事实;


(3)关于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量、出口金额及被告生产能力的数据,以及关于美国市场对该被告的重要性的陈述;


(4)其它任何积极抗辩。


如果被告没有做出反应,视为缺席(不应诉)。 

 

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根据规定,ITC调查必须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完成,各方必须在各环节尽力避免延误。为了避免延误,ITC会在调查程序立案后45天设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期限,其必须在目标期限之前或之日作出最终决定,该期限通常为启动程序后12-16个月,目前平均为15.5个月。 


自调查程序立案起,证据开示程序也随之启动。证据开示的方式包括:问卷、提供文件、现场检查、调取证人证言、专家报告、传票和电子取证等。这一套证据开示制度使得双方可以通过请求的方式获取原先所不知道,或者是被隐藏起来的信息,即让一方获取到掌握在对方手里的证据。应其中一方请求,另外一方需在10天内完成证据开示请求的答复。如何利用好这10天答复期的期限对律师们来说可有讲究。根据规定,该10天的起算日为提出证据开示请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战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们为了不给对手留有过多的准备时间,一般不会在周五提出该证据开示请求,因为这样会使答复期的起算日推迟至下周一,实际上给了对手12天的准备时间。同时,答复方不要试图拖延或因重大过失延迟答复,因为这样会导致不利的推测,并可能挑战行政法官的好脾气。在调查启动5个月后,证据开示程序结束,6个月后,专家证据开示程序结束。


调查启动6或8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证据听证会,听证会在华盛顿特区的ITC大楼举行。通常有至少三方参与ITC调查,包括申诉人、一名或多名被告及律师,外国证人可以在翻译人员的帮助下出庭作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辩论及动议等。ITC相关法律几乎不限制双方提出的问题及请求的文件数量。实际情况中,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为了排除和引入证据,双方律师将就排除证据动议进行争辩,并就申诉人在美国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主张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在美国已存在或正在建立的证据、指控的商品为进口商品的证据及指控商品是否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进行意见陈述,直接及交叉询问证人,并作总结陈词。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行政法官应在听证会后3个月内向ITC提交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说到这,救济措施终于呼之欲出。337调查之所以让人“心生畏惧”,就在于它所谓“救济措施”的严厉性,其内容如下表所示:


救 济 措 施

长期排除令


有限排除令:

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

进入美国市场

全面排除令:

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

进入美国市场

临时排除令


在调查期间,如果ITC认定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可以发出临时排除令。临时排除令应在立案后90日内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0天。为防止滥用临时排除令,ITC还要求申诉方在得到临时救济前必须缴纳保证金。


禁止令


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


扣押和没收令


如果US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根据US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其中排除令(包括长期排除令和临时排除令)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执行,禁止令由ITC提请相关法院执行。全面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所有来源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商,这其中也包括目前还未掌握的生产和进口商。由此可见,全面排除令是ITC颁布的救济措施中最具威慑力的一种。有限排除令只禁止明确指出的企业所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然而该排除令的效力也可以延伸到包含该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的下游产品,例如之前提到的包含侵权芯片产品的手机。对于违反排除令而继续试图向美国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ITC可以命令海关扣押和没收该侵权产品。由此可见,排除令是防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禁止令则是针对已经进口到美国境内的侵权产品,禁止其继续销售和使用。


初裁送达后45日内,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判断是否对初裁进行复审。如果ITC决定不复审,在初裁报送ITC的45日后自动成为ITC的终裁决定。如果ITC决定复审,将由6名ITC委员复审该行政法官的决定,并在通知书中明确指出进行复审的争议点,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或撤销原裁定、修改原裁定中复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驳回或发回重审。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总统可在60日内以政策理由否决这些决定,但否决的情况很少见。如美国总统在60日内出于政策考虑否决了ITC的裁定,则之前的裁定自此无效,调查至此结束,不服者不得上诉。如美国总统在60日内未否决或表明其支持ITC的裁定,则该ITC的裁定在60日届满或总统表明其支持ITC的裁定之日成为最终裁定,不服者可以上诉。说到总统否决,不知大家是否对2013年三星和苹果间的“337大战”记忆犹新,2013年6月ITC裁定苹果的iPhone和iPad侵犯了三星的专利技术,导致某些产品将在美国面临禁售,在禁售令生效的前一天,奥巴马政府对禁售令进行了否决。可见,总统的否决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337调查本身可能给美国企业造成“误伤”的可能。


如果总统在60日内未否决ITC的裁定,那么对最终裁定不服者可以在此后的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ITC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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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6个月为目标期限的337调查时间表)


或许大家会问,在337调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专利无效或提起专利诉讼,可否中止现有调查。答案是否定的。无效及诉讼程序均不能中止337的调查程序。但在下列四种情况下,调查程序可被终止:


1

提出终止动议


任何一方都可以基于撤回申请或其它相应的充足理由,向行政法官提出动议申请终止对部分或全部被告的调查。


2

同意令


被告同意终止其相关行为,而申请人同意不再追究并撤回申请,ITC根据当事方提交的和解协议实质性条款进行裁决。


3

仲裁

协议


申请人和一个或多个被告之间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之后,可向行政法官或ITC提出动议来请求使337调查程序终止。行政法官在不同的个案中会对以上的相关情况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发布终止调查命令。


4

和解


一方可基于当事方之间的许可协议或其它和解协议,提出动议申请终止对一个或多个被告进行的调查。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下图给出了四种337调查结果所占的比例。

 

图片7.png


结合ITC裁定苹果的iPhone和iPad侵犯了三星专利权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包含了“全面排除令”、“禁止令”等严厉制裁措施的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令人生畏,但如果充分了解上述我们所介绍的337调查内容及运行机制,采取合理的应对方案,还是有很大可能避开23%的侵权认定,且在美国本土战胜美国企业并非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下一期同立钧成就将和大家聊一聊中国企业该如何合理应对甚至运用337调查,来维护其在美国市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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