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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IP课堂】重磅!欧洲新版审查指南(2018)来啦,小伙伴们看过来!

浏览次数:2131     日期:2018-11-12 02:54

专利代理人:郑乐

本文作者  郑乐

同立钧成资深欧美专利申请代理人

英国萨里大学工学硕士


执业领域

电子/通信/自动化等


不知不觉间2018年已经走到了尾声,各位小伙伴经过了一年的努力已是钱包满满,酝酿着在双十一各种拔草。作为多年奋战在专利阵线前沿的代理人,此刻最吸引笔者注意力的当属欧洲专利局送来的一份“大礼”——11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版审查指南


与之前修订方式类似,2018年新版欧洲审查指南(以下简称为“新版指南”)还是以8大金刚作为整体框架(形式审查、检索、实质审查程序、反对,限制和撤销程序、常规流程事项、欧洲专利申请要求、专利性、修订和更正),而仅对每一个部分做出了或多或少的修改。小打小闹笔者就不在此赘述了,需要关注的是,本次对于权利要求清楚性和发明单一性的章节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调整,并且还针对专利性主题加入了一些新内容。今天笔者将主要对上述三个部分的修改进行简要分析。


01

排除列表章节中的新面孔(参见新版第G-II-3节)


修改(1)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章节的加入(参见新版第G-II-3.3.1节)。


根据笔者之前代理的上百件欧洲申请的经验,EPO基于可授权性的驳回意见并不常见。但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领域爆炸式的发展,相关专利也越来越多,笔者处理的大量AI相关案件也处于审查中。在这样的大趋势下,新版指南添加了一个新的章节以对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是否能够作为保护的对象进行一定的限定还是非常与时俱进的。


根据新版指南,在基于计算模型和算法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中,其中的计算模型和算法本身具有抽象的数学性质,因此,适用于数学方法例外的审查规则也适用于这些计算模型和算法。但是,对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在各种技术领域的应用,可能是具有技术贡献的,新版指南给出了可供参考的具体实例。


修改(2)仿真、设计或建模章节的加入(参见新版第G-II-3.3.2节)。


除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章节以外,新版指南还加入了仿真、设计或建模章节这一新面孔。相比于人工智能领域,仿真、设计或建模不属于一个特别新鲜的领域,根据笔者的经验,EPO依此理由对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进行驳回的例子也是极为少见的。


根据新版指南,仿真、设计或建模通常包括属于数学方法类别的特征,因此,适用于数学方法例外的审查规则也适用于这些仿真、设计或建模。然而,当仿真、设计或建模相关方法是至少部分地由计算机实现时是不排除在专利性之外的,新版指南给出了可供参考的具体实例。


修改(3)对执行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活动的方法进行了细化(参见新版第G-II-3.5节)。相对于以往简略的描述,新版指南将该规定细致的划分为了三个更具体的章节,即执行智力活动的方法(参见新版第G-II-3.5.1节)、执行游戏的方法(参见新版第G-II-3.5.2节)以及执行商业活动的方法(参见新版第G-II-3.5.3节),由此使得对上述专利可授权性的判断更加明确。


修改(4)对计算机程序的解释进行了细化(参见新版第G-II-3.6节)。相对于以往简略的描述,新版指南将该规定细致的划分为了三个更具体的章节,即技术效果的示例(参见新版第G-II-3.6.1节)、信息建模,编程活动和编程语言(参见新版第G-II-3.6.2节)以及从原版信息介绍章节(参见原版第G-II-3.7.2节)移入的数据检索,格式和结构(参见新版第G-II-3.6.3节),由此使得对上述专利可授权性的判断更加明确。


02

单一性修改(参见新版第F-V节)


新版指南就单一性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扩充从而使得针对单一性问题的解释变得更为全面。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不具体展开,而做了以下粗略的分析,望各位看官见谅。


在以往的答复中,代理人大体需要遵循欧洲专利条约第82条和细则R44(1)的规定来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而新版指南细化了原版指南中有关专利单一性要求的规定(参见新版第F-V-2节),具体来说将其修改为了两部分,即不缺乏单一性的理由(参见新版第F-V-2.1节)以及判断单一性的示例(参见新版第F-V-2.2节),此外新版指南专门对同一类别中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审查进行了规定(参见新版第F-V-3节),这样的扩充修改使得代理人对于单一性的判定更加准确。


在原版指南中,对于单一性“先验”或“后验”仅一笔带过,这使得代理人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不慎透彻,而新版指南将缺乏单一性“先验”或“后验”划分为了具体的两个单独章节,即缺乏单一性“先验”(参见新版第F-V-4.1节)和缺乏单一性“后验”(参见新版第F-V-4.2节)从而使得针对上述规定的解释变得更加清楚。


最后,新版指南还对检索过程中单一性问题的审查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与规定。


在本次欧洲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单一性问题可以说是修改最大的部分,这样的修改大体是因为单一性问题本身比较抽象复杂,其难度有时甚至大于新创性,而先前审查指南对该问题的解释相对简单。在笔者多年来答复欧洲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有时面对审查员提出单一性问题,即使参照审查指南和相关案例,仍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对单一性问题进行解释,虽然相关问题大多都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为申请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然而确实耗时费力。本次欧洲审查指南的修改在收集采纳了各方的意见后对单一性问题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特别是在其中加入了大量的示例,这样,使得申请人在面对单一性问题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在减少答复以节约申请人费用的同时为申请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而对于单一性问题,我们国知局显然是比欧专局有先见之明,在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单一性问题的章节中,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解释,给出了大量的示例,这使得代理人免于走弯路,为国知局点个赞。


03

清楚性修改(参见新版第F-IV-4节)


表1:新、旧版EPO审查指南与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照

旧版EPO

审查指南

新EPO

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

审查指南

F-IV-4.6:最好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相对用语”(Relative Terms),即“薄”(thin),“宽”(wide),“强”(strong)。




F-IV-4.6.1: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出现“相对用语”(Relative Terms),即“薄”(thin),“宽”(wide),“强”(strong),然而“相对用语”(Relative Terms)不对新创性产生影响。

II-2-3.2.2:权利要求中不可以出现“厚”、“薄”、“弱”等用语。








F-IV-4.7:在权利要求中合适位置可以使用“接近”(about)、“靠近”(approximately)、“大致”(substantially)等用语。



F-IV-4.7.1:在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接近”(about)、“靠近”(approximately)、“大致”(substantially)等用语,然而上述用语不对新创性产生影响。

II-2-3.2.2: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用语。如果出现,审查员判断是否可以使用上述用语。




F-IV-4.9:在权利要求中需要小心使用“优选地”(preferably)、“例如”(for example)、“诸如”(such as)或“尤其是”(more particularly)等用语。

F-IV-4.9:在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优选地”(preferably)、“例如”(for example)、“诸如”(such as)或“尤其是”(more particularly)等用语。

II-2-3.2.2: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





F-IV-4.21:在化学组合中“consisting of”排除了其他特征









F-IV-4.21:如果使用“comprising”,则“comprising”之后的设备/方法/产品不排除其他特征的存在,而如果使用“consisting of”,则除了“consisting of”之后的设备/方法/产品之外,不存在其他特征。

II-2-3.2.3: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括”的表达方式,而“由…组成”的表达方式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新版指南主要对欧洲专利申请中的某些模糊用语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在第F-IV-4.6节对“相对用语”(Relative Terms),即“薄”(thin),“宽”(wide),“强”(strong)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在第F-IV-4.7节对“接近”(about)、“靠近”(approximately)、“大致”(substantially)等用语的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新版指南允许在专利中使用上述用语但也同时着重指出了上述用语无法起到区分现有技术的作用。例如,“接近(about)200°C”应被解释为是与“200°C”相同的技术特征、“具有大致(substantially)圆周的托盘板”应被解释为是与“具有圆周的托盘板”相同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欧洲新版指南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上述用语的使用,但其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不会为新创性带来益处,关于这些表述在行使专利权时是否会对保护范围构成实质影响,尚有待进一步考证。此外,新版指南在第F-IV-4.9节就“优选地”(preferably)、“例如”(for example)、“诸如”(such as)或“尤其是”(more particularly)等用语的解释给出了相关示例从而使得对于上述用语的规定更加准确。对于上述用语,笔者认为,在不使得该用语前后范围冲突的前提下,在专利撰写或答复中可以灵活使用。例如,可以使用上述用语以减少权利要求的个数,进而减少超权费用。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指南在第F-IV-4.21节,对“comprising”和“consisting of”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如果使用“comprising”,则“comprising”之后的设备/方法/产品不排除其他特征的存在,而如果使用“consisting of”,则除了“consisting of”之后的设备/方法/产品之外,不存在其他特征。在原版指南中,对“consisting of”的限定局限于化学组合,而在新版指南中,将“consisting of”扩大到了设备/方法/产品。这与中国对于采用“包括”表达方式撰写的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与采用“由…组成”表达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的解读是比较一致的。


04

总结


除了上述修改比较大的章节以外,新版指南还对一些章节的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改以适应当下的审查需求。例如,将原本由审查员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扩大到由检索部或审查部来执行,对于使用计算机执行发明的权利要求,加入了第三种情况(在分布式计算环境中执行发明)(参见新版第F-IV-3.9.3)等等。


总的来说,欧专局发布的这一新版审查指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人和代理人关于清楚性和单一性的某些困扰,对于聚焦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类技术创新的申请人们更是给予了较清晰的指引,对于大家来说也算是一份双十一大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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