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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知多少

浏览次数:2083     日期:2018-09-06 08:12

商标近似是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之一。

 

我国《商标法》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中,又对商标近似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阐释: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笔者总结,商标的所谓“近似”,通常情况下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音形义)或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

2.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

3.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

4.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


近似商标一旦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断商标构成了近似呢?同样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接下来笔者就分别来详细介绍下上述三个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定义,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从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相关公众既包含“消费者”,也包含“经营者”。首先,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普通消费者。因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是从概括整体的角度来识别商标的,其在有限的时间下选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时,易被商品那些相似的包装、标识等所迷惑,往往在事后才发现所购买的并非自己想要的品牌。

 

那么某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士是否也属于相关公众的范畴呢?其实,这需要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比如,使用在服装、食品等日常消费品上的商标,在进行近似判断时,相关公众应主要考虑普通消费者;而当涉及到工业、汽车等相对专业的领域时,相关公众的判断标准应调整至行业内相对专业的人士。

 

除了消费者,相关公众的范畴内还有经营者。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属于行业内人士, 相比与消费者具备更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商标误认的几率较小。因此将经营者列入相关公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了解了“相关公众”,让我们再来看看“一般注意力”,它是指给予某一事物以普通的关注。比如,当我们在市场上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时,一般是以一些商标在头脑中留下的大致印象为依据的,但是这种印象总体是较模糊的;同时,我们从思考到购买通常只需要很短的时间,特别是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只会投入“一般注意力”,而非反复研究的高度注意力。因此,如果两个或以上的商标具有类似特征而使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被判断为近似商标就是合理的。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

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

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

分别进行

 

顾名思义,整体对比是指对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形式等进行观察, 看商标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是否近似。而主要部分对比则是指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通常基于脑海中的大概印象,这是整体观察的过程;而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则会对视觉造成冲击,唤醒记忆从而完成消费选择。一般来说,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都是两个商标的共同特征,整体对比和主要部分对比这两个原则应综合考虑,二者缺一不可。

 

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是指将两个疑似近似的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空间分别进行观察对比。法院确立这样一种对比方法主要是从消费者的心理状态出发的。因为当两个看上去近似的商标放在一起时,消费者通常可以很容易的看出二者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而在隔离状态观察的话,却容易出现混淆误认的情况。

 

3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

显着性和知名度

 

商标权益与商业社会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更为强烈,也就是显著性特征更为明显。显著性越高,消费者越容易认出并选择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也就增加了误认的几率,让近似商标钻了空子,从中得利。因此,越是显著性高的、越是驰名的商标,其所适用的保护强度也就应该越大,在认定被控侵权商标的近似问题时更应从严把握。


关于商标近似的三大判断原则,笔者今天的介绍就到这里。攀附知名商标,打擦边球的行为,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还会混淆消费市场,影响商业环境,最终损害的是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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