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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IP课堂】“事后诸葛亮”这个事儿怎么讲?

浏览次数:2145     日期:2018-09-06 08:14

专利代理人:孙静

国内代理部总监助理

西安代理部主管


2012年加入同立钧成,专利代理领域涉及通信、电学、电子材料等,现任国内代理部总监助理,西安钧成专利代理部主管,全面负责西安专利代理部的管理工作。


最近几年专利的申请量有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随之而来的连锁反应就是小专代们每天答不完的OA。而在OA中,创造性绝对以大比分胜出。在创造性答复时小伙们经常提到“事后诸葛亮”,小编今天就来跟大家唠唠这个事儿~~


目前,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来实现。所谓“三步法”到底是啥?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不管是审查还是答复都容易跑偏,一个没注意就变成了特征一个一个逐条对比,得到区别技术特征,而忽略了“盐打哪咸,醋打哪酸”。技术构思可谓是整个方案的“灵魂”,忽略技术构思而机械的去比较特征会影响对方案整体性的把握,孤立看待区别技术特征更会影响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判断。这一点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节中也可以找到明确的依据。


说到“技术构思”,咱再来捋捋何谓“技术构思”?技术构思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承载着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产生的技术效果。


为了避免执着于支离破碎的割裂特征对比,在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时,需要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出发,重点考虑出发点的区别。再结合出发点考虑采用了什么样的技术特征,将技术特征的比对贯穿于整个技术构思中,综合考虑其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


说了这么多,是不是还不太明白,小编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跟大家说道说道。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光模块,包括由透明材质制成的主体元件1、激光器2;激光器2位于主体元件的空腔5中;主体元件1上开设有一插槽11,插槽11与空腔5连通;插槽11中插设有透镜元件6,透镜元件6由透光材质制成,透镜元件6中面向激光器2的一侧设有第一凸透镜面7且第一凸透镜面7暴露在空腔5中,以使激光器2发射的光经过第一凸透镜面7进行准直后进入光纤。


审查意见这样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电转换器,具体公开了该光电转换器包括激光二极管20(相当于激光器)、支撑架40(相当于主体元件),激光二极管20位于支撑架40的空腔中;在该支撑架40上为开口框形结构,光传输部50(相当于透镜元件)设置于支撑架40上,光传输部50的本体51由光学玻璃等材料制成,光传输部50上设置有面向激光二极管20一侧的第一透镜53(相当于第一凸透镜),并且该第一透镜53暴露于空腔中,以使激光二极管20发射的光经过第一透镜53进行准直后进入第二透镜55。

 

本申请.png

本申请的附图


对比.png

对比文件1附图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主体元件上开设有一插槽,所述插槽与空腔连通。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虽然只公开了将光传输部50放置于支撑架40上的开口上,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该开口改为一个小的插槽,从而可以将透镜元件通过插槽插入主体元件内。


怎么办呢?通过逐个特征对比,审查员说的好像没毛病啊,有从权没被对比文件1公开,要不将从权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以保证授权?NO、NO、NO,如果机械的合并权利要求,那申请人如何得到较大的保护范围呢?来看看我们机灵的小代是怎么处理的吧!


代理人在分析申请案的过程中,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即从技术构思上来比较二者的不同。


该申请案是为了解决主体元件向下脱模时,面向激光器2的透镜元件6在脱模过程中容易受损的问题。该申请案在主体元件上开设插槽的目的是插槽与空腔连通,在插槽中插设透镜元件,进而使得主体元件和透镜元件的制作过程分离,避免第一凸透镜面和用于放置激光器的空腔位于同一拔模成型面上,使得透镜元件在形成凸透镜面时可以顺利通过模具脱模生成,易于成型加工,避免了透镜元件受损,从而提高了成品率。


然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对光信号的频宽要求较大时,即对二极管出射的激光能要要求较大时,导致激光能量时域分布较为不稳定”。基于此,对比文件1增加了激光能量监控组件30,以监控激光能量时域分布,控制二极管电压保证时域分布温度。该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光传输部50放置于支撑架40上的开口上”,该支撑架40上的开口所起的作用仅仅为提供支撑和容纳作用。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段明确记载了“激光二极管20及激光能量监控组件30均设置于电路板10上,支撑架40固定设置于电路板上,其用于容纳激光二极管及激光能量监控组件30,且用于支撑光传输部50,以使光传输部50和激光二极管20相对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脱模的过程。


由此,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光传输部50放置于支撑架40上的开口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动机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


所谓“事后诸葛亮”,正是看到本申请的内容,带着本申请的思维去读对比文件,从对比文件中拼凑出技术特征,而实际上对比文件完全没有这样的技术动机。经过小代的答复,该案独立权利要求没有经过任何修改就授权了。这波操作可谓666~


最后,小编再来总结一下:在具体实践中,在进行创造性审查和答复时,若能够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发明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进行整体考量,透过“外表”看内涵,在考虑技术构思的前提下,再看技术手段是否相同,或者是否有动机等,则有利于从“源头”开始get到和对比文件的最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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