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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钧成丨无效宣告之“铁证如山
浏览次数:3934 日期:2017-10-23 08:48
去年10月,加拿大著名PAE(史称专利蟑螂,现在学名专利主张实体)WiLAN的子公司在南京告了Sony等三被告专利侵权。Duang!国际专利“小强”至此正式杀入中国!!然而……不过半年功夫,这只“小强”便一溜烟儿地撤诉了。怎么就这么快?原来其自诩极具“杀伤力”的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司挖地三尺找出的“铁证”几乎“灭”了个干净!
在最近几年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新颖性、创造性理由K.O掉的专利在被无效掉的专利总量中以大比分胜出。除了代理机构的“专业功力”之外,“证据”在“新颖性”、“创造性”的PK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应了那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哪些可以成为无效宣告程序中“呈堂证供”?
“公开出版物”、“使用公开类”、“其它方式公开”
啥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书籍杂志、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技术手册……
哪里都有它的“其它”到底是啥?口头交谈、报告、广播、电视报道,身在互联网时代当然还少不了电子证据……
怎么就叫“使用公开”?说全了就是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公开,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展出……
地球人都知道证据三性so重要,“出版物公开”尤其是专利文献和教科书,证明真实性最容易。然而,证据不是你想来,想来就能来,实际情况很可能是你检索到眼瞎也只能是瞎。那咱就试试“使用公开”的证据吧。
话说“使用公开”证据算得上是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证据。尽管证明真实性的证据链要求高些,但也不失为一种好选择呢。
今儿咱就针对“使用公开”这种证据形式唠五毛钱儿的。
怎么就算“用”了呢?有“物”才能用啊有木有!掐指一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展出……”这么多条道儿都能找到“物”。但,切记,光有“物”还不够,怎么能证明申请日之前这个“物”已经有了呢?这就涉及如何证明“物”的时间问题!“物”有了,“时间”也有了,但,还是别高兴的太早,怎么证明“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呢?
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咱们怎么形成证据链!
哪些可以作为“物”?
可以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还可以是带有产品图片、功能介绍的说明书,图纸,展会宣传册,光盘等能“体现”物的载体;
怎么证明时间?
能证明“制造物”时间的包括:委托加工合同、项目计划书等。
能证明“销售物”时间的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协议等。
能证明“进口物”时间的包括:报关单、提货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供应商发票、提货单、保险等等。
能证明“使用物”时间的包括:保修卡、维修记录、展会宣传册、展会主办方提供的展出信息等。注意:如果使用行为发生国外,别忘了域外证据还需要公证认证哈。
小编要提示的是:产品流通环节十分复杂,因此,上述每一种用于证明时间的证据其实都是复杂的证据链啦。以销售再销售的情况举例来说,可能需要追踪每次销售发生的证据、相邻销售行为之间的关联证据,才能得到完整的证据链。此外,“销售物”和“进口物”的证据中,发票、提货单、银行转账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保险等等通常为第三方证据,证明力相对是比较强哒。
怎么证明“物”自“使用公开”那天至今没有被修改过!
“物”有没有被修改过的操作痕迹?对“物”进行修改的难度是不是很大?“物”的保有者是不是有修改动机?证人证言来说明有没有改动过?……
“物”是否被修改过,一般是证据链中最难证明的,有时候很可能是反向推定,因此,可以查找一些辅助证据来佐证。
最后总结一下吧,“使用公开”证据也有自己的三步法呢:
步骤一:证明“物”是客观存在的;
步骤二:证明该“物”是自申请日之前即已存在的;
步骤三:证明时至今日该“物”没有被改动过。
同立钧成温馨提示:对于同一行业内的各企业而言,大家都处在互相博弈的位置,因此:
企业专利布局需要尽早、早、早,早于一切,并且,在专利中竟可能披露所知的所述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以为后续维权、无效等做储备。
即便感觉没有申请专利必要的产品,也可考虑将产品的技术方案电子存证(创意宝可以帮到您),以提高因制造而使用公开的证据的证明力。
(以上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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