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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视野】那些年,星巴克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

浏览次数:2744     日期:2019-01-03 08:37

无论是元气满满的周一早晨,还是轻松惬意的休闲时光,如果能喝上一杯热气腾腾的咖啡,都将带来荡漾在舌尖与心头的美妙体验。说起咖啡,几乎不能绕过的当属星巴克,这家全球最大的咖啡连锁店,将品牌做到了极致,成就了一段商业传奇。

 


在数十年的发展经营中,星巴克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布局与规划。早在1976年,星巴克便在美国申请注册了世界上第一个"STARBUCKS"商标。此后,"STARBUCKS" "STARBUCKS COFFEE(DESIGN)"商标陆续在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达20多个类别。

 

星巴克1.png

1994年,星巴克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在中国成功申请了第一个商标——“STARBUCKS”,核定使用于第42类;


1998年,星巴克正式注册了第一个STARBUCKS的中文译名商标——“星巴克”,先后覆盖了35、42、30、25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逐渐形成较为全面的商标保护体系;


与时俱进,2018年星巴克申请了“专星送”、“星秘饮品”、“SPRING SEASON BLEND”及“星享俱乐部”等多个商标,对品牌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此外,星巴克还申请了一些与主商标相似的“防御性商标”,如2016年申请的“奥巴克”,2014年申请的“爱巴克”、“索巴克”等,知名品牌注册防御性商标,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维护商标权益。

 

截止当前,星巴克已经在中国注册申请了1441件商标,几乎涵盖了品牌所涉及的全部产品与服务。花费了这么大力气,星巴克对于商标简直可以用如数家珍来形容了,自然不能对市场上那些有意无意的“搭便车”行为置之不理,于是就有了下面几个典型的案例:

 

星巴克起诉“上海星巴克”

对方改名道歉又赔偿


星巴克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中文译名“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STARBUCKS”、“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变更企业名称,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这起案件中的“STARBUCKS”、“星巴克”商标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上海法院认定的首例驰名商标。

 

【小编点评】星巴克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对“STARBUCKS”以及“星巴克”文字和图形商标进行宣传,而上海星巴克在已知“STARBUCKS”、“星巴克”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使用“上海星巴克”为企业名称,存在主观恶意,易造成公众的误认,属不正当竞争。


此外,小编还了解到,经过上海市二中院三个多月的艰难执行,被告上海星巴克才不得不改名为“芳韵咖啡馆”,生意从此一落千丈,从中足见知名商标对搭便车者的“诱惑力”与商标侵权纠纷处理的必要性。

 

“沙巴克”撞脸“星巴克”?

星巴克撤销请求遭驳回


来自湖北的夏某申请了“沙巴克”商标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中。2012年,星巴克在向商评委提出该商标无效申请失败后起诉商评委,要求撤销“沙巴克”商标。

 

星巴克认为,其“STARBUCKS”和“星巴克”商标目前已是咖啡馆、咖啡店服务及咖啡、咖啡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沙巴克商标与公司注册在先的“星巴克”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涉嫌抄袭,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商评委称,商标沙巴克与星巴克首个汉字,在读音、字形、含义均差异显著,对相关公众不致产生混淆及误认,不足以认定沙巴克商标是对星巴克商标的抄袭模仿。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沙巴克商标申请日前,星巴克商标已在中国达到驰名程度。商评委未支持星巴克公司的主张。

 

星巴克公司不服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以其申请异议复审中的理由向一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沙巴克商标未与星巴克商标构成近似,予以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小编点评】星巴克是知名商标没错,但这次是否有些“过于敏感”?小编认为,两个商标的首字确实存在文字结构上的明显差异,基本不会造成混淆;且在沙巴克注册的2003年,距离星巴克在内地第一家门店开业的1999年仅过去4年时间,其在全国的门店数量并没有那么多,如果这也能算“搭便车”的话,那沙巴克的申请人也是相当有“远见”了。

 

“星巴克”阻击“罗巴克”

近似商标被成功驳回


2012年5月,广东贝奇饮料公司申请注册了“罗巴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饮料、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随后该商标被星巴克公司以与“星巴克”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要求撤销。

 

2014年12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贝奇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争议商标“罗巴克”分别与引证商标“星巴克”在文字构成、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度较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星巴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星巴克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据此,法院维持了商评委对于“罗巴克”的无效宣告裁定。

 

【小编点评】“星巴克”,“罗巴克”,两个商标的首字都是上下结构,想象一下,如果加上一些图案的设计,在字形上确实容易被误认,罗巴克被判定构成近似也不冤枉。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星巴克主动在29、32、35、43类分别注册了“罗巴克”商标作为防御,以防止他人搭便车的情况再次出现。


星巴克成功的原因有很多,但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一丝不苟的态度绝对是很多企业应该学习的方面。如果说注册商标是第一步棋,那么保持行业敏感度去观察市场,遇到侵权情况绝不手软则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企业习惯。捍卫知识产权,就从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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