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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细谈现有技术与专利新颖性

浏览次数:2461     日期:2018-08-23 04:23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我们分别来分析一下。

 

首先,说到新颖性就不能不提“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必须具有三性:


1、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2、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以前;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重点说说现有技术的公知性,也就是“为公众所知”,其公开方式无外乎三种: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

 

1.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在确定出版物的公开日期问题上,根据我国情况,对没有出版日期的出版物以其第一次印刷日为公开日,如果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的,则以所说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当年12月31日为公开日。

 

2.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

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可以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模型演示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

 

3.其他方式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是指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下面这个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去理解“为公众所知”。比如,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将介绍其发明的稿件寄给了某出版社,出版社的编辑在申请日之前便阅读了该稿件。在一般情况下,稿件的内容在正式出版发行之前不会为公众所知,可能有人会认为,编辑也有可能会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将稿件的内容透露出去,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而不是事实。只有从书籍或期刊正式发行的那天开始,稿件的内容才会是“为公众所知”,这项发明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

 

那么,抵触申请又是什么呢?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抵触申请做出了规定:


抵触申请是指,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不太好理解?没关系,这里小编再举个例子。比如我要申请一项专利Z,那么相对于Z的现有技术,就是那些在Z的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了的技术;而相对于Z的抵触申请,是指在Z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提出了专利申请,但它或者它们在Z的申请日之后才公开。也就是说,当Z专利提交申请时,其抵触申请的内容还没有公开出来,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但是在一项技术只能授予一个专利和申请在先的两个原则下,在后申请专利Z就会由于在先的抵触申请的缘故,不能被授权专利权。

 

这里我们要注意两点:


1.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抵触申请虽然损害了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创造性并不会受到影响。

 

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依据单独对比的原则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注意,这点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不同,后者采用的是组合对比的原则。

 

为了鼓励正常的学术交流,减轻恶意泄露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创新者的利益,但专利申请人在运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时,一定要预先注意到其中的风险。


第一,上述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的背后,是经过层层限定的,申请人不仅需要满足条件还要在指定的时间内交齐相关材料,并获得审查员的认可;第二,宽限期的法律效力不及优先权期。自公开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有第三人提交了同样的专利申请,那么将会依据在先申请的原则,最先公开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即在后申请人)不能取得专利权,而第三人(即在先申请人)也同样会由于技术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导致双方都无法取得专利权的情况。

 

今天对于现有技术和新颖性的细谈就到这里,期待未来更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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