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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视野】敲黑板,这些地方暂停或取消专利资助!

浏览次数:2464     日期:2019-02-27 02:24

2018年度,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0.2万件,较2017年底增长18.1%,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5件,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地方,开展专利申请政策督查专项工作,强化质量导向,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专利之路,质量先行。近年来,我国为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出台了大量专利申请补贴、减缓政策,有效地满足了创新主体的专利申请意愿。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非正常申请专利。个别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通过大量编造无价值专利申请来“非法”套取国家资金,阻碍了专利质量提升进程,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第 75 号局令修正),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一)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提交多件不同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 、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提交多件实验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提交多件利用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 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针对非正常专利的问题,当前各省、市、区正全力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专利申请套利行为。按照时间线,已做出的知识产权政策特别是专利奖励补贴政策方面的调整有:

 

1.浙江 丽水

自2018年10月8日起,暂停受理专利补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助;

三、入驻丽水市本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

四、PCT 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除上述款项外,其他资助不变。


 2.广东 惠州

自2018年12月1日起,暂停受理《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中“优化专利申请与授权的资助政策”的申报,并关闭“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系统。

 

以下为暂停资助的内容: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资助;

三、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

四、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连续缴纳3年以上年费的资助;

五、在惠州纳税、电子申请率100%、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惠州发明专利申请并在3年之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

六、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大赛的获奖作品,委托本地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的资助。


3.四川 遂宁

自2018年12月4日起,暂缓执行《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专利创造实施专利资助的通知》(遂科知〔2016〕45号)文件中关于专利申请及授权的资助政策(含2018年第二批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利维权资助政策仍按文件规定执行。


以下为暂缓执行的内容:

 

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按其实际缴纳的申请费和审查费,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

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国外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

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我市发明专利的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的范围要求)每件资助1000元。


4.陕西 西安

经研究决定,12月5日起停止《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发〔2018〕22号)第二章第五条申请资助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申请资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对于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3500元;对于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


5.广东 东莞

2018年12月7日起,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的专利资助政策不再执行。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等。

 

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全面停止对国内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国内专利的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仅限于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具体资助政策以市政府接下来新修订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为准。


6.广东 佛山

自2018年12月10日起,停止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4〕44号)的部分条款。


停止执行的条款如下:

 

第二条 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第五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其他资助条款不变。


7.广东 中山

自2018年12月12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以下专利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该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2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其他资助内容不变。


8.广东 广州南沙区

2018年12月13日起停止执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部分专利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第二十六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四)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

(六)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

(七)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国内专利授权以中国专利证书上的时间为准,PCT专利及国外专利授权时间以专利检索报告时间为准。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四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9.广东 深圳

2018年12月13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


具体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面对个别地区、领域、企业、个人和代理机构的非正常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将持续采取措施加以有效应对,提升专利质量、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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