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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钧成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中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浏览次数:191     日期:2024-01-05 09:30

作者:许怀远、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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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管国际条约,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一起构成工业产权领域三大国际合作体系。通过《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实现以一种语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对所有缔约国生效,极大便利了申请人取得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保护。

20225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文本)》对中国生效,中国申请人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局组织国际局直接提交或者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中国加入海牙协定,保障了中国设计企业融入全球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促进中国创意设计产业的水平提升。截至202311月,中国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海牙协定外观设计注册2400余件。根据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国加入国际条约后将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以便于实施。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海牙协定的部分内容做了专门的规定。

一、   关于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上述条款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申请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内法,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条款还对中国国内法中相关规定与《海牙协定》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定。

二、   关于申请制度的特别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一规定: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上述条款涉及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单一性、设计要点和简要说明等制度安排,均是对《海牙协定》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向国内法衔接过渡所做的特别规定。

三、   关于授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已在国际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海牙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指定局有权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驳回国际申请指定该缔约国的效力,驳回通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国际局。专利法中进一步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给予保护的决定也应当通知国际局。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国际局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进而变更相关著录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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