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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钧成丨新《专利审查指南》局部外观设计新规要点解析

浏览次数:356     日期:2024-01-08 11:50

作者: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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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以适应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但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有哪些规范、要求,如何审查等,则需依赖于对2021115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原指南”)的进一步修改。202312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新指南”),明晰了对于局部外设计的多项具体审查规定,其相较于202183日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首次征求意见稿”)和20221031日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次征求意见稿”),有较多调整和新增内容。

本文对专利授权程序中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各项特殊要求进行了整理汇总,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保护的内容、申请文件要求、修改的特殊限制、合案申请限制及分案申请限制。

 

一、关于保护的内容

新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4节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解释:“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要求保护产品“不能分割的局部的”,应当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例如“座椅靠背的雕花”等,再例如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也可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能否分割”,是界定整体外观和局部外观的条件,但并非所有不能分割的局部的设计均被纳入保护。新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明确规定了不纳入保护的两类具体局部外观设计情形。一种不予保护的情形: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例如,水杯杯把的一条转折线、任意截取的眼镜镜片的不规则部分。另一不予保护的情形:要求专利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例如,摩托车表面的图案。

 

二、关于申请文件的特殊要求

2.1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

不仅应包含请求保护的局部设计的名称,还应包含局部设计所在的整体产品的名称,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再例如“电子设备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等等。如果一件申请中包含多项设计,名称对各项设计均应符合上述要求,将各项设计中的局部用“和”连接,例如“电子设备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电子设备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选项栏”。

2.2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不能仅提交请求保护的局部设计的视图,而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但必须能够明确区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并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及其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

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中应采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新指南中细化说明,实线表示需要保护的局部,虚线表示其他部分。采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是实施细则中唯一明确认可的方式,也是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的大量国家所广泛接受的方式。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采用该种方式,例如,对于提交的产品视图为照片时,通常难以采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界定是否为请求保护的局部设计。为此,新指南中还提供了另一种推荐方式,其主要应用于渲染图或照片视图: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

此外,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的,应当用点划线表示分界线。

2.3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

相较于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包括以下四项特殊规定:

1)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以外的方式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即,对于新指南中所推荐的两种表达方式,仅当采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时,无需在简要说明书再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但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这种推荐方式或者任何其它方式时,均必须在简要说明书再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

2)用点划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分界线的,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3)必要时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特殊要求并非取代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关于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的通用要求。即:简要说明中不仅需要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也需要写明整体产品的用途,可采用以整体产品用途+局部用途的方式进行撰写。

4)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中应当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 

 

三、关于修改的特殊限制

新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节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修改限制,除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通用性原则外,还进一步对以下三种修改方式的时机进行了严格限制: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对于上述三种修改,仅可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的主动修改中作出。除此外,无论该修改是在超过申请日两个月后以主动修改方式提交,或是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即便修改没有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均不予接受。如果上述三种修改在超过申请日两个月后以主动修改方式提交,则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果上述修改出现在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若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仍不符合该规定,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作出授权或者驳回决定。

 

四、关于合案申请的特殊限制

根据专利法中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该总体原则之下,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的特殊要求,首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稿与最终颁布的新指南中,经历了多次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同一产品的多个局部的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与其局部设计。

关于同一产品的多个局部的外观设计,首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如下规定:“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眼镜中的两个镜腿的设计、手机上四个角的设计”,该规定在再次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但明确体现在最终颁布的新指南中。

首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涉及针对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与其局部设计合案申请的限制,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1节“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中,增加限定了“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与其任何局部设计,不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最终颁布的新指南相应部分删除了该内容。

 

五、关于分案申请的特殊限制

在遵循分案申请所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明确记载在母案中的外观设计的原则下,新指南明确规定,关于保护整体设计或保护局部设计,分案申请必须与原申请一致。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原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整体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综上,对新指南中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殊规定要点进行的归纳与简要解析,待新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生效后将随审查实践逐步呈现更为细致的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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