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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钧成受邀参加“2015年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创新主体暨代理机构交流会”

浏览次数:4217     日期:2016-01-25 03:35

为帮助创新主体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工作动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122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召开了“2015年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创新主体暨代理机构交流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葛树、副主任蒋彤以及各业务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百度”、“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及“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等50余家创新主体受邀到会,“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等部分代理机构的代表也受邀参加了本次会议交流。

 

专利复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葛树首先为大会致辞,在随后的主题发言环节中,复审委资深审查员,机械申诉二处许艳、化学申诉一处王晓东、诉讼处周瞻瞻及电学申诉二处的穆丽娟,分别就创造性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创造性判断中发明技术效果的作用、无效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及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进行了主题发言。

 

在针对主题发言环节的交流讨论环节中,各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代表就复审、无效等实务作业中与主题发言内容相关问题和困惑进行了踊跃提问,主要集中在近期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包括标准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域外网络证据的合法获取方式、以及软件类发明对应的专利产品的使用公开如何取证等;我司高级合伙人刘芳女士就3GPP标准在无效中作为何种证据形式使用、百度快照、聊天记录、微博文章等新出现的网络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公证书是否必须提供进行了提问。复审委的诉讼处处长马文霞、机械申诉一处处长于萍、外观申诉处处长樊晓东、医药生物申诉一处处长李人久等资深审查员针对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明确了在无效程序中,除3GPP外的标准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域外网络数据因当前无法以合法方式从网络获取,需要采用域外证据公证方式;软件发明对应的专利产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证明是否构成使用公开,并且还对其它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宝贵建议。

 

在最后的自由交流讨论环节中,各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代表结合各自领域的特点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专利复审、无效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等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讨论。其中,部分医药、化工行业创新主体提出补交试验数据对复审、无效中创新性评价是否应予认可的把握问题,工程机械类创新主体建议在创造性评价中更充分考虑改进行发明创造所克服的技术困难,多位代理人机构代表提出提高无效程序中应全面审查所有无效理由,减少过多的司法程序实现对专利的确权。我司合伙人黄健女士还就在评价创造性过程中如何考量反向技术启示的作用、在先行审查规定下涉及精准医疗发明成果如何获得专利保护等进行了提问和探讨。复审委的相关审查员对所有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对部分问题当场进行了回复。

 

最后,复审委副主任蒋彤对本次大会进行了总结,蒋彤主任肯定了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其工作开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号召创新主体和代理机构在国家提出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有利趋势下,凝聚力量、继续探索,推动专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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