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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钧成丨细则修改解读: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浏览次数:162     日期:2024-01-12 09:33

作者:许怀远,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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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202161日施行的新修改《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专门增加一章细化规定了期限补偿的操作办法。

1.1 审查延迟的期限补偿(PTA

《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是针对《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不合理的延迟给予专利期限补偿的具体规定,也就是PTAPatent Term Adjustment)制度。《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PTA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PTA=Max{授权公告日-(申请日+4年);授权公告日-(实质审查请求日+3年)} -合理的延迟天数-因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其中,合理的延迟包括复审程序中修改专利申请文件进而获得发明授权的复审阶段天数,以及因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的部门要求保全专利申请、中止专利审查期间的天数;因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的延迟包括延期答复审查意见期间、延迟审查期间、援引优先权文件加入申请内容的期间等。

申请PTA期限补偿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PTA制度的适用对象是20216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

1.2 新药上市审批的期限补偿(PTE

《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是针对《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也就是PTEPatent Term Extension)制度。《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PTE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则分为两个步骤:

一是五年期限的计算。PTE=药品首次获得上市许可之日-专利申请日-5年。其中,若所得结果大于5年,则以5年为最终结果,若所得结果小于等于5年,则以实际结果为准。

二是总有效保护期14年的计算。药品首次获得上市许可之日与申请日期20年届满日之间的间隔,再加上前面计算的PTE天数,超过14年,则以药品首次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14年期限届满日为专利权终止日,否则以PTE期限届满日为专利权终止日。

对于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可能既能够享受PTA,也能够享受PTE,两者可以叠加适用,但是PTAPTE叠加后的最长有效保护期仍不应超过14年。

申请PTE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根据《过渡办法》的规定,PTE制度的适用对象是202161日起获准上市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

1.3 其他共性事宜

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二三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〇号公告)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2023120日起,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者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111日已经发布使用的《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书》中可以看出,申请PTA或者PTE并不需要专利权人开展如此复杂的期限补偿计算,仅需要填写并提交表格即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计算期限并作出是否给予补偿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〇号公告的规定,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截至目前尚未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相关收费标准。根据《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各项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也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投诉,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数据显示每年行政机关办结的专利侵权纠纷达数万件。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2件。

2.1 关于执法办案机关

《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此次《细则》修改将专利纠纷的执法办案主体从设区的市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扩大到部分区政府设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顺应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的办案实际需求,有利于扩充执法办案力量、保证裁决质量效果。实践中,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委托执法的方式,授权区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值得推广,但也亟需规范。

本次《细则》施行后,建议广大专利权人和律师、专利代理师密切关注各地方的专利纠纷执法办案权限的变化,准确理解机构设置和管辖权,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2.2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20216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七十条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认定标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二六号公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保持一致。

《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这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并不相同。根据《办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侵权纠纷,需要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明文件。换言之,《办法》采取了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前置审查或者立案报送制,而《细则》并无此类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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