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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钧成丨中国专利审查程序系列(I)专利优先审查
浏览次数:1494 日期:2024-01-29 08:30
作者:谢百韬
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迅速增长,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技术的快速迭代,专利申请人迫切希望能够尽快获得专利权。同时,针对无效宣告案件,由于侵权诉讼等纠纷的发生,也急需加快确权程序的审查速度。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实施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
一、对于优先审查政策,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情形以及加快结果,可详见下述表格。
适用案件类型 | 适用情形 | 加快结果 |
(一)专利申请和复审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需要收到实审通知书);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收到受理通知书,且已缴纳申请费); 3.三种专利的复审案件。 | (一) 专利申请和复审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 (一)专利申请和复审 自国知局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1.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结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3.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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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宣告 1.三种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 (二) 无效宣告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 (二)无效宣告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五个月内结案; 2.外观设计专利在四个月内结案。 |
与普通案件的结案周期相比,上述优先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和复审案件的结案周期会明显缩短,无效宣告案件的加快并不明显,具体对比如下:
普通案件结案周期 | 优先审查案件结案周期 | |
发明专利申请 | 平均约18个月 | 12个月内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 | 平均约6个月 | 2个月内 |
复审案件 | 平均约16个月 | 7个月内 |
无效宣告案件 | 平均约6个月 | 发明、实用新型:5个月内 外观设计:4个月内 |
对于可以优先审查案件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如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查申请满足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要求,且有名额,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将该优先审查申请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据相关规定,对“予以推荐”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核,如通过,会下发“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二、优先审查需要提交的文件
1.优先审查请求书;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中需写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符合优先审查的理由、本专利技术方案概述和主要用途(或重大意义)等;
3.除上述适用情形的第5点之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4.如申请人是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优先审查专利申请对答复时限的特殊要求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通知书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优先审查与普通案件的答复时限对比如下
普通案件答复时限 | 优先审查案件答复时限 | |
发明专利申请 | 第一次OA:4个月 第N次OA:2个月 | 2个月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 | 2个月 | 15日 |
四、注意事项
1.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根据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新《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2节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2. 针对每一件申请,仅可以以单一理由提出一次优先审查。
3.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优先审查、按普通程序处理的情形。
(1)专利申请:
a.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的;
b.申请人答复超过期限的;
c.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d.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a.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b.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c.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d.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e.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f.疑难案件,并经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领导批准。
4.外国申请人的优先审查推荐。对于外国申请人,同样可以办理优先审查,需由本专利的代理机构注册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优先审查推荐。
综上所述,优先审查制度具有适用范围广、文件准备难度低以及能够显著缩短专利审查结案周期等优点,因此值得广大申请人考虑采用。